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威海市文登区作家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文学创作方面的专业人员来自社会各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国家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团结和组织会员按照章程开展文学创作方面的业务活动,为促进文登区文化事业的发展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同时承诺不开展任何营利性活动。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威海市文登区文联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文登区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的监督管理,按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原则,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龙山路街道办事处。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发展扩大本区作家队伍; (二)组织作家学习党的文艺方针政策; (三)组织作家深入厂企、社区及群众采风; (四)培养本区骨干作家; (五)举办名家讲座或本区作家笔会; (六)向上一级协会推荐会员; (七)向省和国家级报刊推荐我区作家作品; (八)组织评选本区作家优秀作品及评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多读书,具备文学创作能力,文学创作水平良好。 (三)具备良好的品质,有集体荣誉感,维护协会声誉,不说有损作协的话,不做有损作协的事。 (四)杜绝抄袭; (四)团结一致,不拉帮结伙、不搞分裂活动,友爱互助,共同提高。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年度两次请假不参加活动的,取消本年度评审及相关奖励资格。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条件及程序是: (一)自愿加入本协会; (二)具备一定的写作水平; (三)提交入会申请书; (四)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填写会员登记表,领取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工作服务的优先权; (四)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种会议或组织的各种活动。 第十一条 会员主动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终止会籍: (一)触犯国家法律、判刑入狱的; (二)抄袭、剽窃文学作品,或者与文史资料等非文学类作品内容雷同、引起争议和纠纷的; (三)拉帮结派,破坏本团体团结、制造分裂的; (四)造谣生事、侵害他人名誉和经济利益的; (五)违悖公德良俗、品德低下、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使本团名誉受损的; (六)一年中两次未请假或连续四次请假不参加作协会议、活动,不做作协分配的工作,自行脱离本团体的; (七)不按期缴纳会费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事理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取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五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主席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主席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4年7月12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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